2024年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高考志愿助手根据往年的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2024年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一、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有哪些好的专业

湖北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英语、商务英语;

湖北省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电子信息工程、市场营销、园林、英语;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园林。

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怎么转专业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理行发〔2017〕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应坚持以生为本,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为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发挥学院教学资源的整体效益,学院根据教学系(部)(部)的规模对转专业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在学院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学习及其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同一年级内进行,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第五条  在籍、在校生原则上应在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结束之前的两周内,向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按流程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申请改换专业的;

(二)(二)由招生录取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

(三)(三)由艺术体育类转入普通类的、中职类转入非中职类的、或由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专业转入非外语类专业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者应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的; 

(五)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的;

(六)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八)未办理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者;

(九)其他经学院审查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七条  技能高考和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只能在原招生专业类别内调转。

第八条  根据学院办学条件及专业发展的需要,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临床医学和护理学专业,但临床医学和护理学专业学生可以申请转出。 

第九条  属于下列特殊情况的,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工作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在读期间应征入伍或休学创业,复学后要求转专业的; 

(三)学生休学后复学,学院无原学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的;

(四)二年级学习结束后,确因学习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必须留级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相关系(部)(部) 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汇总报教学工作部;

(三)教学工作部按转专业条件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并将结果报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的转专业名单在教学工作部网页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转专业学生的正式名单;

(五)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系(部)(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学工作部负责,系(部)(部)协助。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二)转专业学生,原入学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作相应变更; 

(三)转专业学生已领取的教材在不影响其重新使用的情况下可退回学院;

(四)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调整宿舍; 

(五)转专业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六)学生转专业后,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方可毕业。如果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的,则原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和学分有效,否则应重修;原专业已修读的非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若成绩合格,可记为公选课成绩并取得学分。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过的课程,由学生自行安排时间跟随低年级重修。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的第一周内,接收系(部)(部)应当完成学分的认定;

(七)接收系(部)(部)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

文理行发〔2018〕51号

为规范我院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理行发〔2017〕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应坚持以生为本,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为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发挥学院教学资源的整体效益,学院根据教学系(部)(部)的规模对转专业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在学院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学习及其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同一年级内进行,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第五条  在籍、在校生原则上应在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结束之前的两周内,向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按流程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申请改换专业的;

(二)(二)由招生录取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

(三)(三)由艺术体育类转入普通类的、中职类转入非中职类的、或由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专业转入非外语类专业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者应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的;

(五)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的;

(六)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八)未办理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者;

(九)其他经学院审查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七条  技能高考和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只能在原招生专业类别内调转。

第八条  根据学院办学条件及专业发展的需要,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临床医学和护理学专业,但临床医学和护理学专业学生可以申请转出。

第九条  属于下列特殊情况的,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工作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在读期间应征入伍或休学创业,复学后要求转专业的;

(三)学生休学后复学,学院无原学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的;

(四)二年级学习结束后,确因学习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必须留级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相关系(部)(部) 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汇总报教学工作部;

(三)教学工作部按转专业条件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并将结果报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的转专业名单在教学工作部网页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转专业学生的正式名单;

(五)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系(部)(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学工作部负责,系(部)(部)协助。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二)转专业学生,原入学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作相应变更; 

(三)转专业学生已领取的教材在不影响其重新使用的情况下可退回学院;

(四)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调整宿舍; 

(五)转专业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六)学生转专业后,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方可毕业。如果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的,则原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和学分有效,否则应重修;原专业已修读的非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若成绩合格,可记为公选课成绩并取得学分。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过的课程,由学生自行安排时间跟随低年级重修。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的第一周内,接收系(部)(部)应当完成学分的认定;

(七)接收系(部)(部)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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