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高考志愿助手根据往年的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有哪些好的专业
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车辆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车辆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省级品牌专业:车辆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自动化
湖北省“荆楚卓越工程师”协同育人计划项目:工业工程
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
专业名称 | 获批年份 |
市场营销 | 2014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2014 |
自动化 | 2013 |
电子信息工程 | 2013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2012 |
湖北省战略性新兴(支柱)人才培养计划
专业名称 | 面向产业 | 获批年份 |
物流管理 | 汽车产业 | 2015 |
工业工程 | 汽车产业 | 2014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汽车 | 2013 |
电子信息工程 | 电子信息产业 | 2012 |
自动化 | 装备制造业 | 2012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装备制造 | 2011 |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 汽车 | 2010 |
车辆工程 | 新能源汽车 | 2010 |
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怎么转专业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体现教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转专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14]4号)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符合转入学院的要求并通过转入学院的转专业考核;
2.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3.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4.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申请改换专业的学生;
2.由招生录取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学生(以学生生源所在省份录取批次为准);
3.由艺术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学生,或由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专业转入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
4.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要求,而申请转入学生不能达到的学生;
5.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6.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学生;
7.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8.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
第四条各学院根据自身情况控制转出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相应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20%以内,转入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相应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 15%以内,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五条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只允许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末申请转专业;学生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在二年级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应从一年级开始学习。
第六条办理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
(一)普通学生转专业
1.各学院在规定学期的第 15周组织拟转专业学生报名,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学院同意,将拟转专业学生信息汇总报教务处(第 16周前),教务处公布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及相关专业报名信息。
2.接收学生申请的学院负责组织对学生审查与考核(具体考核时间由各学院安排),考核结束后将符合要求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第 18周前),教务处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和校长批准签发正式文件,学生在新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3.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相关学院,未能录取的学生仍在原专业学习。
(二)其他原因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长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表的论文、小发明、作品等;
2.学生入学后因病或生理缺陷的,在学期末前两周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由本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开具其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证明;
3、非本人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提供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转出学院审实具体情况;
以上三种情况,均由转入、转出学院的院长签字同意后交教务处,并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和校长批准签发正式文件,学生在新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七条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修读,以前学期未修读课程必须补修或进行课程替代。
第八条转专业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16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