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助学贷款申请时间及条件,海南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及登陆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海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分行关于做好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做好我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受理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受理时间

助学贷款受理时间为7月20日(周一)-9月11日(周五),具体安排如下:

续贷受理时间:7月20日(周一)-8月14日(周五)

新贷受理时间:8月17日(周一)-9月11日(周五)

回执录入截止时间:10月10日

材料送交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海南分行)时间:10月15日前

在受理截止日不变的前提下,各市县教育(教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续贷和新货受理时间。

二、贷款申请受理对象

贷款申请受理对象为按照《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工作指南》(见附件1)审核通过的普通高校在校贷款学生和普通高校录取新生(首贷计划人数见附件2)。

三、受理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工作

一是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宣传。市县教育(教科)局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悬挂横幅和展板等宣传助学贷款政策和“95593呼叫中心”的功能和作用。二是做好助学贷款宣传材料的发放工作。市县教育(教科)局要将申请指南、还款指南、手提袋、宣传信封和给学生的一封信等宣传材料在受理时与合同一起发放给贷款学生和家长。

(二)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各市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须对前来贷款的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可采取QQ群、微信公众平台、现场提示等多种形式,告知学生还款义务、还款时间及按时还款的重要性,强化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诚信意识。

(三)认真做好助学贷款受理前期准备工作

1.制定受理工作方案。各市县教育(教科)局要根据省教育厅、海南分行在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的部署,制定受理工作方案(模版见附件3),切实做好助学贷款工作安排,执行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受理工作方案7月20日前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和海南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2.配备充足的人员、设备和场地。各市县教育(教科)局要根据本市县的实际,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和场地,受理量大的地区,要配备现场咨询和管理人员,为贷款学生讲解办理程序、提供咨询服务。

3.做好续贷声明的填写与审核工作。各市县资助中心在保障受理秩序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高校审核未通过的续贷声明,可询问学生情况后,修改续贷声明内容并再次审核;未填写续贷声明的学生直接到县级资助中心续贷时,可由学生口述相关内容,县级资助中心简要录入续贷声明并审核;共同借款人直接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时,可由县级资助中心在“续贷声明”处录入“共同借款人代办”即可。

4.维护乡镇街道和高中信息管理。各市县资助中心需于7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乡镇、街道和高中信息录入系统(录入路径:“机构管理-乡镇街道管理”和“机构管理-高中信息管理”)。

(四)认真做好借款合同的审核工作

各市县资助中心要对受理期间的借款合同严格审核,确保借款合同的准确完整。海南分行将通过数据差错率、数据缺失率和贷款谢绝人数等指标监测市县资助中心的受理工作情况。

(五)做好账户收费维护工作

1.各市县教育(教科)局已在海南分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助学贷款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有关规定,各市县教育(教科)局可向海南分行申请就一个账户免收账户维护费,请未申请免除账户维护费的市县教育(教科)局于9月18日前将《国家开发银行客户结算账户维护费免除申请》(附件4)提交给海南分行。

2.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须在贷款发放前在海南分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根据海南分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规定,各市县教育(教科)局的助学贷款在向支付宝支付时将产生一定的手续费,请各市县教育(教科)局在海南分行财会处查看现行的收费标准后,根据账户的实际情况预存一定费用。

联系人: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冼崴,联系电话:66782965;国家开发银行海南分行卢梦,联系电话:68728625。

附件:1.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工作指南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首贷计划人数

3.市县资助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方案

4.国家开发银行客户结算账户维护费免除申请

海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7月13日印发

附件1

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工作指南

一、贷款政策

(一)定义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为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即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合同一旦签订,合同金额即不可更改。

(三)使用要求

主要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四)贷款期限

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5年,最长不超过14年,详见下表。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学制类型年级最长贷款年限

专科

(三年制)一年级13

二年级12

三年级11

专升本一年级12

二年级11

本科四年制一年级和五年制一、二年级14

四年制二年级和五年制三年级13

四年制三年级和五年制四年级12

四年制四年级和五年制五年级11

硕士研究生一年级10

二年级9

三年级8

(五)贷款利率

助学贷款发放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六)借款学生条件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条件分类具体要求

国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诚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身份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户籍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市(县)。

无重复贷款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贫困标准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支持: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注:1.预科班学生就读预科班当年不在贷款申请范围。

2.若学生就读的高校不具备贷款资格,申请时将无法在学生在线系统中选取该高校。

(七)资格审查部门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部门包括:高中、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申请表》资格审查情况一栏只需上述任一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即可(即只需加盖一枚公章)。我省不指定单一资格审查部门。

续贷学生、已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八)共同借款人条件

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条件分类具体要求

身份要求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因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若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市(县)。

年龄若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其年龄原则上为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含25及60周岁)。

其他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二、申请材料及其要求

(一)借款学生的种类及界定标准

1.首次贷款的学生

指户籍在本市县第一次贷款的学生。该类学生包括在本市县和跨区县就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首次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和未曾成功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

2.续贷学生

至少成功获得一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若曾经申请但未成功获得助学贷款则属于第1类学生。

(二)申请材料及其要求

1.首次贷款的学生

材料种类要求数量备注

提交申请表原件一份申请表需由学生签字

申请表需资格认定(未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首次办理的在校大学生)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一份

身份证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出示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

身份证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

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户口簿借款学生户口簿原件-若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簿上,需出示双方户口簿原件

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

县级资助中心应在助学贷款系统内核查首贷学生是否已进行高中预申请。对于未通过预申请且未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告知对方前往指定部门盖章。

2.续贷学生

材料种类要求数量备注

提交申请表原件一份申请表需由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

申请表无需资格认定

出示身份证合同签订人原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

(三)其他说明

1.现场办理前,续贷学生需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本人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县级资助中心应在受理续贷申请时,确认续贷声明是否审核通过。若续贷声明填写不规范时,县级资助中心可指导学生修改完善续贷声明,并对学生重新提交的续贷声明进行现场审核。

2.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县级资助中心应指导学生现场登录维护。

3.若学生证原件丢失,可由高校开具《学生在校证明》代替,县级资助中心保留《学生在校证明》原件。《学生在校证明》无固定模板。

三、申请流程

(一)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学生和续贷学生

申请流程发起申请提交材料材料审查合同签订贷款发放

流程说明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发起申请,导出申请表并签字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递交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审查递交材料,并反馈借款学生组织通过材料审查的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11月20日海南分行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二)不属于高中预申请范围且为首次贷款的学生

申请流程发起申请资格认定提交材料材料审查合同签订贷款

发放

流程说明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发起申请,导出申请表并签字前往资格审查部门开展资格认定工作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递交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审查递交材料,并反馈借款学生组织通过材料审查的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11月20日前海南分行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四、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核对合同信息

签订合同前要求借款学生核对合同信息是否准确,若出现错误及时告知县级资助中心工作人员,待更改错误信息并重新打印合同后再签订合同。原《借款合同》作废。

(二)合同签订要求

1.为核实签字人身份,签字人面签时须持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到场。县级资助中心应现场核对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签字内容与其身份证姓名一致。

2.续贷时,由到场一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分别签署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名字,并在代签处注明代签人,如某学生张三办理时,在借款学生签字位置签署“张三”,在共同借款人位置签署其共同借款人姓名“李四(张三代签)”。严禁由其他人代替到场一方本人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保留1份《借款合同》,县资助中心留存2份合同,其中1份需在送审阶段送交海南分行。

4.县级资助中心应在每份合同上加盖市县教育(教科)局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名章。

(三)《约定与承诺书》签订要求

对于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提示的未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点击《约定与承诺书》的,应要求申请人现场签署纸质版的《约定与承诺书》(只需签订一份),原件由县级资助中心保存。《约定与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1-1。

(四)其他情况

贷款学生出现退学、被开除学籍、出国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在偿还借款本息前,不再受理该名学生的贷款申请。

五、回执录入要求

借款学生须在10月1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和《受理证明》前往高校资助中心录入电子回执。10月10日后,高校未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回执的,视同借款学生放弃当年助学贷款申请。

六、贷款发放情况说明

(一)告知学生发放工作开展计划

海南分行将于本年11月20日前完成发放工作,借款款项将发放至借款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并由支付宝向高校账户划转学费和住宿费。

县级资助中心需告知学生于11月20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个人账号查询贷款状态,并向学校咨询款项到账情况。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显示发放成功但高校未到账,借款学生应及时与县级资助中心或海南分行取得联系。

(二)贷款发放工作要求

1.10月15日前,各县级资助中心将加盖市县教育(教科)局公章的《申请汇总表》和一份《借款合同》提交海南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申请汇总表》导出路径为:贷前管理-申请与合同审查-“县资助中心”页签下的“导出合同明细表”功能。

2.贷款发放前,各市县教育(教科)局需向海南分行提交《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申请函》(附件1-2),海南分行审核通过后,向各市县教育(教科)局出具《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确认函》,明确通过审批的金额及学生信息。

各市县教育(教科)局接到《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确认函》后,即可向海南分行递交发放和支付材料(办理网银的可通过网银递交申请,无需再出具纸质发放和支付申请材料),完成贷款发放和支付工作。

七、其他情况说明

上述贷款政策及相关工作要求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

1-2: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申请函

附件1-1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

亲爱的同学:

您好!感谢您选择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为方便您了解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顺利获得助学贷款支持,同时知悉您的责任和义务,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提供,不需提供担保,只要您符合国家教育部门制定的借款条件,就可获得。

二、请您到高校报到后,尽快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资助管理部门请工作人员为您在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合同电子回执。合同签订当年10月10日前合同电子回执未录入的,视为您放弃办理贷款。

三、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您的个人信息和借款信息将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您出现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等情况,您的逾期记录将载入个人征信系统。每逾期一个月为逾期一期。逾期记录可能会影响、限制您办理信用卡、住房贷款、购车贷款等。

四、若您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请您或您的共同借款人于毕业当年7月30日前通过县级资助中心向开发银行提出申请,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可调整还款计划,原借款期限不变。未按时提出申请的,按原还款计划执行。

五、您承诺当您和您的共同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就学信息、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您出现退学、被开除学籍、出国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形,或您和您的共同借款人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情形,或您和您的共同借款人出现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的情形,或您的共同借款人出现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的情形等可能影响借款偿还的事项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在线系统更新。(网址http://www.csls.cdb.com.cn)

六、毕业确认手续是您离校手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您毕业当年6月30日前,您需登录在线服务系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并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更新。

七、您同意在申请贷款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开发银行和县级资助中心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和材料,并由开发银行、县级资助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保存。

八、您承诺不会在同一学年内同时或重复申请高校信用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九、您同意本约定与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您在本约定和承诺书上签名与您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点击确认同意,具有同等效力。

十、如果您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开发银行有权委托县级资助中心按照您在借款合同中填写的通讯地址以信件形式寄送催收通知,通知寄出满10日,视为送达。

十一、您应该保证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在线系统更新、维护相关信息。若您今后继续申请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请您在续贷申请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您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对本学年的学习、思想等情况进行200字左右的简要描述。若您未完成上述操作,将无法办理续贷。

十二、“诚信”是人生路上最宝贵的基石,是您未来职业生涯里最耀眼的名片。为了不让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留下污点,请您按时还款,履行约定。

十三、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学生,开发银行专门设立了“95593”助学贷款免费客服热线,您只需支付当地市话费用就可以在全国各地拨打咨询;您也可以发送邮件至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咨询服务邮箱zhuxue@cdb.cn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助您成材!

附件1-2

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申请函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要求,今年我市(县)共受理贷款申请××个,受理金额××万元,经过审查其中符合条件的合同××个,合同金额××万元。请给予发放。

市县教育(教科)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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