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升本改革方案,北京专升本新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和北京市《关于开展选快车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教高[2002]42号)要求,我市继续开展选快车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继续学习(以下简称“高职升本科”)的试点工作,此项工作采取学校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推荐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在京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应届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
4、平时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优秀。
二、推荐办法
推荐学校制定学生综合评定方案,将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体育锻炼以及参与社会工作和活动等反映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的情况,科学、公正地量化成综合分数,择优推荐。
各学校推荐的学生不超过本校本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的15%。推荐办法、程序及名单须按要求进行公示
三、报名
高职升本科工作实行网上报名,考生应按要求登录北京市高职升本科网上报名系统(网址:zsbbm.bjeea.cn)进行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电子照片。只有取得推荐资格的考生方能参加网上报名。
推荐学校应认真审核考生信息并填写综合评价意见,并统一生成考生号,提交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
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对推荐学校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推荐院校可打印《北京市高职升本科推荐考生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并组织推荐考生对报名信息表上的内容进行签字确认,推荐院校加盖公章。报名信息表由推荐学校保管,录取工作结束后,由推荐学校将录取考生的报名信息表存入考生本人档案。
推荐学校及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未通过的考生,报名无效。
各项工作具体安排以各推荐学校通知为准。
四、考试
被推荐的应届毕业生均须参加“高职升本科”考试。考试分公共课考试和专业课考试。
1、公共课考试
公共课考试试题命制与考试由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实施。公共课考试设英语、日语、法语三个科目,考生任选其一。试题管理和考试实施均按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考试时间:3月26日上午9:30-11:30
考试地点:详见考生本人的高职升本科招生公共课考试准考证。
2、专业课考试
专业课考试由专业课考点校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课考试分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点校根据招生专业的课程要求自主设置考试科目并命制试题,考务工作由专业课考点学校按有关规定自主安排。
专业课考试科目:见考生本人的北京市高职升本科推荐考生报名信息表。
考试时间、地点:见考生本人的高职升本科招生专业课考试准考证。
3、公共课与专业课考试各科满分均为100分。
五、成绩发布
考生可从4月6日起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www.bjeea.edu.cn)查询本人的公共课考试成绩。专业课考试成绩由专业课考点校负责向考生发布并提供相关的查询服务。
4月6日,北京教育考院高招办将汇总后的考生成绩(含公共课和专业课考试成绩)下发至推荐学校及招生学校。
六、录取
录取工作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既要重视考生的公共课与专业课考试成绩,又要重视考生的综合评价意见。
录取时,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将根据全市考生的公共课考试成绩,按照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划定公共课资格线。招生学校在公共课资格线以上,结合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意见,自主确定本校的录取方案,自主确定本校的录取新生名单,招生学校向考生提供录取结果的查询服务,并负责遗留问题的处理。市高招办实行必要的监督并提供相关服务。
七、专科退役士兵专升本工作的相关说明
专科学生部队退役后专升本(即高职升本科)工作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专科学生退役后专升本工作的通知》(京教学[2015]7号)执行。
各推荐学校(或区县征兵办)需按规定将相关材料报北京市教委审核,市教委审核通过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获得免试专升本资格的退役专科毕业生由接收学校办理录取备案手续,于6月30日前完成。未获得免试专升本资格的退役专科毕业生,可直接参加普通专升本报名考试,实行计划单列,根据考试成绩单独划线,按照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退役专科毕业生参加专升本考试的报名、考试及录取工作与普通考生同步。
八、入学复查及户口办理
新生入学后须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有关新生户口事宜按照北京市相关文件办理。
九、切实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选拔优秀应届高职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秉公办事。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试的命题、考试、评卷及录取工作,确保此项招生考试工作阳光、安全、公正、秩序进行。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于工作中发生的弄虚作假和违纪的考生及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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