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材〔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生收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

第二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按时缴费是其应尽的义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三条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收费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的日常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未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等批准立项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按照宁价费发〔2002〕136号文件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予以公示,便于接受社会及学生和家长的监督,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费按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住宿费由学校后勤集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学费及住宿费收入足额上缴学校财政集中专户统一管理。

第六条学校所有收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收)据,所有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学校各部门应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学生收费信息的准备工作。学生处、研究生院应将当年因转学、转专业、休学等原因而产生的学生信息变动名册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民族预科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每学年在新生入校前十日将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计划财务处。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等的学费收取由其自行组织,学校计划财务处协助办理,学费收入足额上缴学校财政财政集中专户统一管理。

第八条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缴清全部费用,各学院凭学生缴款票据或缴款证明为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不缴纳学费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因在外实习而不能在规定报到之日到校交费注册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在报到日向计划财务处提交学生实习缓交学费书面证明,学生应在实习结束日后一周内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对确系无力按时缴纳学费的贫困家庭学生,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到学校的合作院校访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由访学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相关信息变动,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学费:

1.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2.休学学生,按其重新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3.留级学生,按其留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在校实际学习时间缴纳学费。

4.应征入伍学生适当减免学费的按照宁政办发〔2004〕177号文件规定办理。

5.保留学籍学生,按其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6.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生或家长凭学校相关文件和缴费收据到计划财务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已缴清相应学费的,根据其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未缴清学费的,按其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缴纳相应的学费。

上述学生相关信息的变动,由校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民族预科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其通知办理学生学费的收缴和退费手续。

学生缴费以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收费催缴以学院为主体,各学院应督促学生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并督促学生及时按月核对计划财务处发的学生欠费名单,并将其核对结果及时反馈计划财务处,学校定期通报各学院学生缴费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教育收费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大学发布的《宁夏大学学生交费管理暂行规定》(宁大校发〔2001〕04号)、《宁夏大学学生交费管理补充规定》(宁大校发〔2002〕2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收费管理的通知》(宁大校发〔2005〕14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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