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培训员工 该不该支付加班费?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占用假期培训员工 该不该支付加班费?

  问:邓女士等几位员工是今年高考志愿助手大学毕业生。今年7月,在校内招聘会上,他们顺利通过一家公司考核,并与之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他们社会经验、实际操作水平不足,公司为使他们能尽快地熟悉业务,而又不耽误工作时间,决定利用国庆长假对其进行培训。之后公司请来经验丰富的老技师,为他们传授了相关业务技能,并许诺能力提升最快的,将提拔为储备干部。他们虽然对假期早有各种安排,但基于公司的压力,且确有提升专业技能的需求,加之还有提拔的可能,遂如期参加了培训。但出人意料的是,公司并不准备向其发放加班工资,理由是培训本身并不属于生产经营,公司不但没有获取丝毫经济效益,甚至还要支付授课费用,因而不能按加班论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律师团解答: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加班是指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即判断员工的工作是否属于加班,其要件在于:是否为用人单位所要求、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否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如果肯定,应当按加班论处;反之,则不属于加班。

  本案中,相关情况已符合相关要件:首先,公司占用邓女士等人的国庆假期,请来经验丰富的老技师,通过举办培训班,为他们传授相关业务技能,并许诺提拔为储备干部的待遇,是基于自身需要所安排,而非邓女士等人自我要求、自我组织。邓女士等人之所以参加,是出于对公司要求的服从。

  其次,公司是占用国庆假日举办学习班的最终受益者。提高员工技能是公司分内的责任,公司要实现相应目的,理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培训,其将培训安排在国庆假日,无疑是建立在牺牲邓女士等人休息时间的基础上,公司自然可以因正常工作时间的相对增加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同时,随着相关知识的增加,邓女士等人确实是直接的受益人,但同样不能排除,邓女士等人获得相关技能后,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大的经济效益,即尽管学习本身不属于直接的生产经营,却与生产经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密切相关。

  再者,公司占用的时间属于“标准工作日之外”。国庆长假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任何用人单位非因法定理由不得对此加以剥夺或者缩减。鉴于公司的培训并不在法定理由之列,也就决定了邓女士等人接受培训的时间当属“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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